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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官”累次贩运大额高纯度海洛因 被判处死刑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15-03-24 | 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案,主犯何某是一名“翻译官”,被判处死刑。记者还从柳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判决的其他几起典型毒品犯罪案。
       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案,主犯何某是一名“翻译官”,被判处死刑。记者还从柳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判决的其他几起典型毒品犯罪案。
       何某今年42岁,原来是宁明县某单位的翻译,有吸毒贩毒前科。在2005年和2007年,何某曾先后两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2009年7月初,何某与毒贩“黎某”取得联系,商议由“黎某”在境外组织货源,何某则在柳州市拓展毒品海洛因的市场,并商定由阮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偷渡进入中国境内,交由何某出卖,得款后由阮某带回。同年7月23日,阮某携带两块毒品海洛因从靖西县附近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境内,交给何某。为将毒资带回境外,阮某跟随何某先到南宁市贩毒;两天后,何某、阮某来到柳州市,在文笔路某宾馆大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何某和阮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经鉴定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0余克。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何某是再犯、累犯,且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他走私、贩卖和运输的毒品海洛因纯度较高,数量大,此案系源头性毒品案件,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危害极大,于是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作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罚。阮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驱逐出境。
       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阿明,今年1月6日上午11时将毒品放在随身携带的烟盒和所穿的皮鞋内,与朋友谢某一起,准备乘坐当日上午11时24分开往北京的火车。两人在柳州火车站前广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阿明的烟盒里搜出毒品一包,从皮鞋里搜出毒品两包,净重146.2克,另外还查获一张火车票。公诉机关认为,阿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柳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阿明携带毒品海洛因准备离开柳州前往北京,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并已经实施,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阿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随后,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阿明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人士介绍,“运输毒品罪”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重,法院此举是在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依据法律从重打击毒品犯罪。